在金融活动中,垫资抵押作为一种资金周转方式被部分群体使用。通常指在房产等资产已抵押状态下,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短期资金,帮助借款人偿还原有贷款,从而解除抵押,再重新办理抵押以获得新贷款的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区域房产具有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流动性,能够支撑短期融资需求。
垫资抵押是一种特定情形下的短期融资行为,它像一把双刃剑。它在解决燃眉之急、把握商业机会方面能发挥作用,但高昂的成本和多重风险也如影随形。
房产交易中的过桥融资:在出售现有房产购买新房产的过程中,出售旧房的回款与新房产的付款时间往往存在空档。此时,买方可能需要一笔垫资来支付新房产的首付或全款,并以即将出售的旧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政府主导型“过桥贷”是指当企业因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政府为其提供周转金来偿还到期贷款的行为。此类过桥资金以政府为主导,通常委托某组织或政府内设部门作为资金管理机构,以银行同意续贷作为资金使用通过的前提。由于该类过桥资金是对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一种扶持性政策,其利率或资金使用费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远远低于民间过桥资金约定的利率。比如在(2017)豫07民终2630号判决中”,一千五百万的过桥资金、一个月的使用期限,资金占用费只有七点五万元,而在民间主导性的过桥资金占用费,五百万的本金,月息1.2%,也就是若使用时间同为一个月,占用费将高达六万。但是在政策性过桥垫资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比如,在中小企业向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时,往往因为申请条件的模糊性规定,导致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现象;申请所得过桥资金被企业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难以收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