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高发的刑事罪名之一,案件数量常年居于刑事案件前列。此类案件看似案情简单,证据链条大多包含血样鉴定、事故笔录、认罪供述等基础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围绕“道路认定”“酒精检测有效性”“是否属于挪车行为”“量刑能否适用缓刑”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很多当事人认为醉驾案件事实清楚、辩护空间有限,但事实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案件细节、证据程序、量刑情节进行拆解,寻找案件的辩护突破口。在陕西西安,不少刑事辩护律师深耕此类案件的精细化辩护,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吕冰律师便是其中一员,其拥有法院系统以及仲裁委的工作经历,能够站在裁判者视角审视案卷证据,识别案件当中的争议焦点,在多起危险驾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开展有效辩护,同时也处理过多起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下文结合这一起典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以案说法,拆解案件事实、控辩争议焦点、辩护方向以及裁判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基本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姚某,系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已经两次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案发当日中午,姚某在饭店饮酒之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入某酒店广场,倒车过程中与广场喷泉景观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以及景观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酒店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姚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之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提取姚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达到245.34mg/100ml,已经远超80mg/100ml的醉驾入罪标准,经交管部门认定,姚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之后,姚某向物业方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在案件审理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在庭审当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对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经过完整审理,并未采纳无罪以及缓刑的辩护观点,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姚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案件关键事实与证据节点梳理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证据审查是首要工作,本案当中有几处关键案件细节,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是辩护工作必须重点核查的内容。
首先,血液酒精鉴定的程序合法性。血样提取、保存、送检流程,是危险驾驶案件的核心证据根基,如果程序出现瑕疵,鉴定意见就存在被排除的风险。本案当中辩护人提出存在“二次饮酒”的合理怀疑,也就是怀疑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抽血之前再次饮酒,导致血检结果不能真实反映驾车时的酒精浓度。法院经过审查全部卷宗材料,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姚某存在二次饮酒行为,抽血、保管、送检全程办案程序合法,这份乙醇含量245.34mg/100ml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案发场所的法律属性,即酒店广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发生在“道路”之上,道路不仅仅包含城市主干道、公路,也包含虽然属于单位管辖,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判断核心标准就是场所是否具备公共通行属性,是否对社会车辆开放。本案的案发地点是酒店广场,该广场对外开放,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驶入停放,不属于封闭内部场地,因此在法律上属于危险驾驶罪当中的“道路”,醉酒在此处驾驶机动车,满足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司法政策可以从宽处理的“短距离挪车”。两高两部出台的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意见明确,在停车场、小区内仅仅是挪车、停车入位的短距离驾驶行为,在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犯罪处理或者从宽处罚。但是本案当中,姚某并非在停车场内部原地挪动车位,而是从外部公共道路直接驾车驶入酒店广场,完整完成驾车驶入、倒车的操作,不属于狭义的挪车行为,不适用该从宽规则。
第四,量刑情节的双向叠加,本案同时具备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层面,姚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5.34mg/100ml;醉驾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年之内曾经两次因为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层面,姚某案发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已经全额赔偿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多种情节相互叠加,法院量刑时需要进行综合权衡,不能只看到从轻情节就直接适用缓刑。

三、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评析
本案辩护人从实体定性与量刑两个维度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辩护意见最终没有被法院全部采纳,但是这些辩护思路,也是同类危险驾驶案件当中律师经常使用的抗辩方向,我们可以逐一分析各个辩点的适用边界与现实局限。
辩点一:提出二次饮酒怀疑,申请排除血样鉴定意见
辩护思路:提出合理怀疑,怀疑被告人事故之后存在二次饮酒,现有血检数值不能代表驾车那一刻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以此争取无罪。
适用边界:该辩护观点想要被法院采纳,不能仅仅只有被告人单方辩解,需要有客观证据支撑,例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抽血之前存在饮酒行为。司法实践当中,只有单纯当事人口头辩解,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该怀疑,不会否定鉴定意见效力。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二次饮酒的说法,因此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辩点二:案发地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应当无罪
辩护思路:酒店广场属于酒店管控的内部区域,不属于公共道路,即便醉酒开车,也不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宣告无罪。
适用边界:道路的判断标准是场所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是完全封闭,仅供内部人员车辆进出的场地,不属于道路;但是酒店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广场允许外来车辆自由进出,就具备公共属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很多当事人会误认为停车场、广场不属于道路,这是法律认知误区,只有封闭管理、禁止社会车辆驶入的场地,才能够以此作为无罪辩点。
辩点三:属于短距离挪车,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无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思路:被告人行驶距离很短,仅仅是倒车挪车,没有在公共道路长途行驶,社会危害性较低,应当适用无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边界:挪车从宽处理,针对的是已经到达目的地之后,仅仅为调整车位进行极短距离挪动车辆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饮酒之后,主动从外部道路驾车驶入广场、停车场,本质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达场地,不属于挪车的范畴,不能适用该从宽政策。同时还要注意,即便确实属于挪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具备酒驾前科、超高酒精含量等从重情节,司法机关也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无罪或者缓刑处理。本案被告人存在两次酒驾行政处罚记录,血醇浓度,还造成财物损毁的交通事故,多重从重情节叠加,不满足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辩点四:充分运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
该辩点在本案当中得到法院认可,也是醉驾案件当中几乎每一个案件都可以重点发力的辩护方向。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即便无法争取无罪、缓刑,也能够帮助被告人压缩刑期。但需要明确,从轻不等于必然缓刑,是否适用缓刑,法院需要综合酒精含量、有无事故、有无酒驾前科、社会危险性综合判断,从重情节较多的案件,即便具备多项从轻情节,仍然有可能判处实刑。
四、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的辩护,并不是简单走认罪认罚流程,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审查全案证据,找准案件争议焦点。
首先,证据程序性审查永远是第 一位。面对醉驾案件,首先审查血样提取、封存、送检、鉴定全流程,查看笔录、视频材料,排查是否存在抽血时间滞后、样本污染、送检超时等程序瑕疵,证据一旦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就会带来关键的辩护空间。
第二,准确区分“道路”与“非道路”,区分真正的“挪车行为”。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停车场、广场开车不算醉驾,实际上是否入罪,核心看场所的公共属性,以及驾驶行为的目的,并非看行驶距离长短。
第三,分清从重情节对量刑的约束效力。血液酒精含量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两年内有酒驾行政处罚记录,这几类都是醉驾案件当中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一旦多项从重情节叠加,即便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想要争取缓刑难度会显著提升,当事人和家属需要理性看待案件结果,不能抱有只要赔偿谅解就一定可以判缓刑的预期。
第四,辩护律师要做到研判,既要敢于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也要客观评估案件的现实裁判风险。像本案当中,辩护人提出多项无罪辩护观点,但是客观证据并不支撑无罪结论,此时在坚持辩护意见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把自首、谅解、认罪认罚的从宽价值充分释放,实现有效辩护。
回到本案的裁判结果,法院既没有采纳无罪辩护,也没有忽视被告人所具备的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在从重与从轻情节之间作出平衡,最终作出的判决,体现出危险驾驶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更是刑事犯罪,即便是在广场、停车场这类非传统城市道路的场所,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应当重视刑事辩护,借助律师对证据、裁判规则的理解,充分维护自身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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