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比较好靠谱的刑事辩护官司律师哪个好?周旭以案释法:施工超红线采石,如何争取不起诉结果
2026-08-31 15:28:02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常常会伴随挖山、采石、取土等作业行为。在施工红线范围内开展作业属于合法工程建设,但一旦超出审批图纸划定范围,就可能触碰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刑事法律红线。实务当中,不少工程项目负责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盗采矿产资源的故意,仅仅是施工管控疏漏出现越界,却面临数额巨大的刑事指控,一旦定罪,将面临数年有期徒刑,企业与个人都将承受沉重后果。本文结合福建韩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起诉真实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辩护策略、办案关键节点展开以案说法,厘清涉工程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与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办理该类案件,不仅需要熟稔刑法条文,还需要结合地方环境司法政策、生态修复机制综合开展辩护,重庆刑事领域律师周旭,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案件,在环境资源类犯罪实务处理上积累了诸多实操经验,本案当中的辩护思路,也体现出环境类案件“法理+修复”并行的辩护逻辑。


 一、案件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韩晶,系浙江某航道工程公司福鼎市渔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该公司承接当地渔港建设工程,按照审批施工图开展山体开挖、采石取土施工。施工期间,企业在作业过程当中超出施工图审批红线范围,占用林地实施挖山采石、取土作业,该违法行为被环保部巡查督办,事件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2023年12月,福鼎市公安局对本案刑事立案。经侦查查明,该施工单位超审批红线挖山采石共计15.306万立方米,对应市场价值549.771万元;同时超审批道路红线占地折合24.1亩。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以韩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卷宗材料之后,对案件定性发生变化,认为涉案公司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涉案数额巨大,拟将涉案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韩晶起诉至人民法院。


从量刑层面看,这一指控对韩晶而言风险。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如若并罚,韩晶极有可能面临数年实刑。作为项目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即便其并非主动追求盗矿牟利,依然要承担单位犯罪当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风险。


 二、本案对应的法律规范与入罪逻辑拆解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重点保护土地资源,核心行为是改变农用地原有用途,毁坏林地、耕地。本案当中超红线占用24.1亩林地,已经达到该罪刑事立案标准。


 (二)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矿价值50万‑15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侦查认定矿产价值高达549.771万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这也是检察机关拟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关键事实依据。


这里实务当中容易产生混淆:工程施工挖山采石,什么情况下属于工程附属施工,什么情况下转化为非法采矿?司法实践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是否取得采矿许可、石料的处置方式。如果仅仅是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石料,全部用于本工程项目,没有对外销售牟利,和专门以开采售卖矿石获利的非法采矿存在本质区别。但实务侦查阶段往往只看客观开采数量与价值,容易忽略主观目的、石料用途等关键情节,直接以开采价值认定非法采矿罪,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矛盾点。


 三、案件关键节点梳理,看清不起诉的时间与程序窗口

本案从环保督办案发,到最终不起诉,整个诉讼流程的关键节点,对同类案件办理具备很强参考价值。

1. 刑事立案阶段:环保督办线索移交公安,公安机关立案,初步侦查锁定越界开采的数量、占地亩数,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此阶段侦查机关主要聚焦客观损害结果,尚未对罪名进行精细化区分。

2.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移送起诉罪名仅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是辩护的第 一个窗口期,但是侦查机关的认定不等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

3. 审查起诉阶段罪名变更风险:检察院阅卷之后,重新评估全案,增加认定非法采矿罪,拟对单位和责任人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是罪名发生变化的高发阶段,也是本案辩护最重要战场,一旦起诉到法院,无罪、不起诉的难度会大幅上升。

4. 辩护多方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生态修复落地:辩护律师同步推进法律论证、被害群众谅解、第三方机构补植复绿验收等多项工作,形成完整辩护证据材料,向承办检察官提交。

5. 内部层级审批: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之后,并非直接作出不起诉,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之后上报上一级市检察院审批。环境资源类案件,尤其是督办案件,不起诉决定需要内部层级审核,程序流程更长。

6. 最终结果:上级检察院审查之后,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韩晶避免刑事追责。


> 实务提示:很多当事人及家属认为,公安移送的罪名就是最终罪名,忽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增加指控罪名的风险。案件到检察院之后,依然存在罪名加重的风险,同时也是争取不起诉最重要的阶段,不能等到审判阶段再开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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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辩护突破点与整体辩护方向解析

结合卷宗材料,本案辩护并没有只局限于单纯口供或者证据瑕疵,而是采用法律论证+矛盾化解+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综合辩护路径,这也是环境资源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模式。


 突破点一:组织专家论证,厘清法律定性,辨析非法采矿罪适用是否成立

本案危机在于检察机关拟追加非法采矿罪。辩护核心要区分:工程施工超红线施工,不等于刑法意义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施工单位具备渔港工程整体施工许可,只是施工范围超出图纸红线,行为根源是施工管控疏漏。和专门以牟利为目的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差异。辩护通过专家论证,梳理同类司法判例,向检察机关阐明:不能简单依据开采石料的客观价值,直接推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结合石料处置用途、项目背景、主观故意综合评判。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参考材料,辅助检察官重新审视法律适用问题。


 突破点二:协调属地政府,取得群众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环境类刑事案件,不仅仅处理法律问题,背后还有林地被破坏带来的群众利益、地方治理问题。辩护团队没有仅局限于卷宗之内,而是对外整合资源,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群众工作,取得相关谅解文书。

刑事司法当中,谅解不是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是对于涉众、涉民生的环境案件,群众矛盾化解,会降低案件社会对抗性,为检察机关作出从宽处理提供现实基础。对于督办类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内部考量的重要因素。


 突破点三:落实补植复绿,引入第三方机构完成生态修复验收,修复法益损害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刑法保护法益包含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如果生态损害持续存在,即便法律上有出罪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阻力也会很大。

本案辩护结合福建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指引,创造性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林地补植复绿工作,并且完成修复验收。通俗来讲,把被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补种,将客观环境损害限度修复。

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下,行为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是环境犯罪重要从宽情节。这一举措,弥补了案件客观损害后果,使得检察机关考量:已经通过民事、行政手段修复生态,是否还有必要动用最严厉刑罚手段追究项目经理刑事责任。


 突破点四:综合全案,论证对责任人韩晶科处刑罚的必要性

本案当中韩晶作为项目经理,属于单位项目执行人员。辩护综合全案阐述,项目属于民生渔港工程,超范围施工属于施工管控过失,区别于主动策划盗采矿石牟利;本案生态损害已经通过补植复绿完成修复,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综合考量刑法谦抑性,对个人没有科处刑罚必要。多重辩护意见叠加,获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当然,本案不起诉不等于涉案企业免除行政责任。刑事不起诉之后,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依据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免责和行政违法承担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五、由本案引申:工程建设企业的刑事风险提示

透过韩某不起诉一案,广大基建、航道、矿山类工程企业应当吸取教训,规避同类刑事风险:

首先,严格恪守施工图纸审批红线。挖山、采石、取土作业,必须严格限定在审批图纸划定范围。哪怕是工程建设本身需要土石方,一旦越界,就会同时触碰土地、矿产领域法律风险。不要抱有“多挖一点无所谓”的侥幸心理。

第二,区分工程土石方和非法采矿边界。施工开挖出来的土石方,尽量用于本项目建设。如果要对外销售,必须提前完备采矿相关许可手续,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非法采矿。

第三,一旦出现越界、破坏林地等问题,面对环保督查、公安调查,不要仅仅被动等待处理。条件允许情况下,尽早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固定修复验收书面材料,为后续刑事程序争取从宽处理预留空间。

第四,企业管理人员要建立风险意识。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属于单位犯罪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没有个人从中牟利,单位发生犯罪行为,个人同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风险。


 六、结语

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这类环境资源犯罪,办案过程当中,司法机关既要打击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时也贯彻恢复性司法、刑法谦抑的理念。本案之所以能够拿到不起诉结果,并非某一个辩点单独发挥作用,而是法律定性论证、社会矛盾化解、生态法益修复三者共同发力。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工作不能机械抠法条,要兼顾案件背后的社会效果、生态修复效果。审查起诉阶段是这类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黄金阶段,当事人应当把握住程序窗口。同时对于工程企业而言,的辩护是事前合规,把红线管控落实到日常施工管理,从源头规避刑事风险。

本文转自: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79390361/introd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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