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活动中,垫资抵押作为一种资金周转方式被部分群体使用。通常指在房产等资产已抵押状态下,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短期资金,帮助借款人偿还原有贷款,从而解除抵押,再重新办理抵押以获得新贷款的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区域房产具有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流动性,能够支撑短期融资需求。
其核心目的往往是解决“时间差”问题。例如,当个人或企业需要将一套尚未还清按揭的房产用于申请新的抵押贷款时,由于银行通常要求抵押物多元化“干净”(无抵押或低抵押),而结清原按揭、办理注销抵押、再到申请新贷款并放款,整个流程耗时较长。垫资方的介入,就是用自己的资金快速“过桥”,缩短这个等待期,加速资金流转。
垫资需要抵押的物品种类相当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这包括了房屋、厂房等不动产;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
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属于动产范畴,同样可以作为抵押;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类未完成的工程或产品也可作为抵押;
五、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的抵押物。
两类过桥贷特点不同:民间“过桥贷”以天计,利率高但操作灵活;政府主导型“过桥贷”时间稍长、利率低,需满足政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