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抵押,通常是指在短期资金周转过程中,由第三方资金方(垫资方)先行出资,为资金需求方结清其名下某资产的现有抵押债务,使该资产解除抵押状态。随后,该资产被立即重新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以获得新的贷款。待新贷款发放后,资金需求方再用这笔贷款偿还垫资方先前提供的本金及约定的服务费用。
资金过桥与解押:协议签订后,垫资方将约定数额的资金打入用于偿还旧贷款指定账户,帮助需求方结清原有抵押债务。随后,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使资产恢复至无抵押状态。
民间“过桥贷”顾名思义过桥资金来源于民间,提供该资金的主体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借款能力企业或自然人。这些主体有的是将过桥垫资作为专业的投资业务,而有的是将自身闲置的资金借给他人作为短期的过渡资金。
政府主导型“过桥贷”是指当企业因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政府为其提供周转金来偿还到期贷款的行为。此类过桥资金以政府为主导,通常委托某组织或政府内设部门作为资金管理机构,以银行同意续贷作为资金使用通过的前提。由于该类过桥资金是对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一种扶持性政策,其利率或资金使用费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远远低于民间过桥资金约定的利率。比如在(2017)豫07民终2630号判决中”,一千五百万的过桥资金、一个月的使用期限,资金占用费只有七点五万元,而在民间主导性的过桥资金占用费,五百万的本金,月息1.2%,也就是若使用时间同为一个月,占用费将高达六万。但是在政策性过桥垫资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比如,在中小企业向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时,往往因为申请条件的模糊性规定,导致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现象;申请所得过桥资金被企业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难以收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