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抵押实质上将短期融资风险与长期资产价值、个人信用能力紧密捆绑。一旦宏观经济环境收紧、信贷政策调整或资产价格下行,整个链条的断裂风险会急剧上升。对于借款人而言,这并非解决了资金问题,而是将即期偿债压力转化为结构更复杂、成本更高昂的远期财务负担,且过程中丧失了对核心资产的部分控制主动权。
垫资抵押,通常是指在短期资金周转过程中,由第三方资金方(垫资方)先行出资,为资金需求方结清其名下某资产的现有抵押债务,使该资产解除抵押状态。随后,该资产被立即重新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以获得新的贷款。待新贷款发放后,资金需求方再用这笔贷款偿还垫资方先前提供的本金及约定的服务费用。
垫资需要抵押的物品种类相当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这包括了房屋、厂房等不动产;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
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属于动产范畴,同样可以作为抵押;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类未完成的工程或产品也可作为抵押;
五、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的抵押物。
政府主导型“过桥贷”是指当企业因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政府为其提供周转金来偿还到期贷款的行为。此类过桥资金以政府为主导,通常委托某组织或政府内设部门作为资金管理机构,以银行同意续贷作为资金使用通过的前提。由于该类过桥资金是对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一种扶持性政策,其利率或资金使用费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远远低于民间过桥资金约定的利率。比如在(2017)豫07民终2630号判决中”,一千五百万的过桥资金、一个月的使用期限,资金占用费只有七点五万元,而在民间主导性的过桥资金占用费,五百万的本金,月息1.2%,也就是若使用时间同为一个月,占用费将高达六万。但是在政策性过桥垫资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比如,在中小企业向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时,往往因为申请条件的模糊性规定,导致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现象;申请所得过桥资金被企业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难以收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