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

2026-08-14 00:27   2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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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

2.4.1人员

2.4.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焊接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2.4.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2.4.1.3理化检验人员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1人。

2.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12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热处理炉。

2.4.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便携式硬度计 (不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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