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能一起算进职务侵占金额吗?
2026-10-28 19:07:01

一份企业追款清单,可能同时列出未交回的货款、合同违约金和其他损失。三项相加,是企业主张对方承担的总金额,却不当然就是职务侵占指控中的犯罪数额。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能一起算进职务侵占金额吗?

要回答违约金能否算进去,先要分清它在清单里扮演什么角色:是因为违约而另行提出的付款请求,还是公司已经实际支付、被人以违约金名义取得的一笔财物?两种情况,判断起点不同。

一、合同写了多少,不等于已经被侵占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也规定了违约金过低、过分高于损失时依法请求调整的情形。

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触发条件有没有发生、金额是否需要调整,首先属于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它不是只要写入合同,就自然变成已经被对方取走的财物。

例如,以下是假设:员工代收十万元货款未交回,公司另外依据合同主张两万元违约金。不能仅凭清单总额十二万元,就认定员工已经侵占十二万元。十万元货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按犯罪条件判断;另外两万元请求的依据与性质,也必须单独说明。

即使认定其中一部分款项属于犯罪数额,也不表示清单上其他合法民事请求随之消失。刑事数额与应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原本就不必是同一个数字。

二、先说清公司主张的是什么利益

曹朝军律师办理的陈某职务侵占事项,围绕商业机会与单位财物的边界展开辩护,最终不起诉。这项争议有助于理解,公司认为受到损害以后,还需要说清受损的具体利益是什么。

对违约金清单也是如此。如果一项金额来自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就应先按该项请求的性质分析,不能仅因为它被公司列为损失,便跳过“何种单位财物被怎样占有”的问题。

陈某事项并非违约金案件。这里所借鉴的是辨认权利对象的思路,而不是把其不起诉结果套到所有合同请求,更不是说所有债权或财产性利益都不受刑法保护。

三、反过来,写着“违约金”也不当然排除犯罪

还存在另一类需要区别的假设:有关人员通过虚构违约事由、安排虚假交易等方式,让公司向其控制的一方实际支付款项,付款名目写成违约金。

此时,争议已经不只是合同中一项尚待履行的请求,而涉及公司财物是否被实际转走。需要沿着交易、付款和控制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虚假安排,以及哪些人以什么方式取得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注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付款摘要中的名称不能替代对实际行为的判断;同样,发生付款也不自动证明犯罪成立,真实交易依据、职务行为和主观故意仍须查明。

这两类情形的差别,在于一类是对方另行应付多少钱,另一类是公司哪笔财物已经被怎样处置。把它们都简称为“违约金问题”,容易在起点就弄错。

四、把清单拆开,才能讨论各项金额

面对包含违约金的追款材料,可以将每项金额分别对应到一项事实:原始款项是什么,哪项金额因违约另外产生,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收款人及款项去向如何,相同款项是否被不同名目重复列入。

这样做不是自行宣布违约金不用付,而是避免让一张民事追款清单直接替代刑事数额认定。合同责任按合同及法律判断,犯罪数额则要与被认定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对应。

所以,违约金不能只因被列入清单就自动加入职务侵占数额,也不能只因付款叫违约金就一概排除。先分清请求与实际财物,再看具体行为,才有可能算对这笔账。

本文相关律师:曹朝军,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上述金额和付款情境均为假设,不是陈某事项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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