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刑事调查,常有两种想法:案件已经形成案卷,律师只要看卷即可;或者公司最了解业务,把自己的解释讲清就足够。陈柳明律师参与过的两宗公司事项,展示了这两类信息在真实工作中的不同位置。
陈柳明律师现任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在福建从事刑事业务,走私为重点方向,也参与过公司刑事责任与经营行为定性等争议。以下介绍S公司与Q公司的匿名经历,重点是其实际怎样接触和组织企业信息。
一、S公司一审:阅卷之后,还向公司人员核实
在S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中,陈柳明与共同律师于一审阶段接受委托,进行阅卷,向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案件情况,梳理证据并制定公司无罪的辩护策略。
这段工作里,阅卷与向公司核实并不重复。案卷使律师了解指控依据和已收集材料,公司相关人员则能对经营经过作出说明。后者仍须与相应依据核对,不能因为来自公司就直接成为已证实事实;前者也不能因已经入卷,就省略对内容和对应关系的分析。
对企业经办者而言,这说明熟悉业务的人并非只能把文件交给律师。他们对时间、环节与业务含义的说明,可能帮助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但说明能否支持公司意见,还取决于事实与证据。
二、Q公司理赔事项:从听取经过到组织公司材料
在Q公司涉嫌保险诈骗事项中,陈柳明与共同律师详细听取公司对整个理赔过程的说明,将公司提供的相应材料整理成证据册,并撰写辩护意见提交公安机关。
这条工作路径与S公司不同:介绍中呈现的是先了解理赔经过,再组织公司提供的材料,形成可以提交的意见。公司讲述了什么、交出了什么材料,与律师据此提出什么判断,需要逐步连接。
“整理成证据册”并不等于公司说法已被全部证实。它体现的是把企业内部信息转成能够定位、对照和分析的材料,而不是用一段有利叙述替代证明。这里不推测原案证据册里有哪些具体文件,也不把它扩写成独立调查取得的材料。
三、两段经历显示的是不同的信息入口
S公司事项中,陈柳明与共同律师面对已有案卷,并向公司人员核实情况;Q公司事项则呈现听取理赔过程、组织公司材料及提交意见的工作。
理解这种差别,可以避免企业配合中的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案件已有案卷,公司内部的业务说明再无价值;二是认为公司材料越多,辩护结论就越有把握。材料的作用取决于它回答什么问题,不能按来源或数量直接下结论。
例如,某份记录能够说明业务发生,却未必说明公司如何决策;某位人员熟悉一个操作环节,也未必掌握完整流程。这是理解材料作用的一般例子,不是两宗原案的具体发现。
四、公司信息的价值,体现在怎样进入实际工作
上述经历使陈柳明的公司刑事工作更具体:既有一审阶段的阅卷与公司人员核实,也有理赔过程听取、公司材料组织和书面意见工作。它们分别属于不同案件,均有共同律师参与。
对企业来说,了解这些工作,比只知道律师“办理公司案件”更有帮助。公司自有信息与卷内资料各有作用,律师需要解释它们支持什么、怎样对应,以及哪些问题仍未得到回答。真实经历能够说明陈柳明参与过这些工作,但不意味着任何企业只要提交同类材料就能获得相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