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田苗:新《监察法》强制措施体系的变化与企业应对
2026-09-18 14:54:57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田苗律师曾发表《新〈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梳理与刑事强制措施对比》(律商视点,2025年6月)一文。

 

一、趋势预判:高层管理人员涉刑法律风险治理的三个方向

相关材料显示,,潜在法律风险识别从事后前移到事前。据相关介绍,随着监察措施体系的完善,案件在早期即可能形成较为明确的事实认定基础,公司留给自己的处置时间实际上被压缩了。

第二,企业合规记录的价值上升。据相关介绍,在研判单位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时,公司的决策程序,审批记录,合规管理制度是关键的事实依据。

第三,跨部门协同处置成为常态。据悉,涉企刑事案件常常同时牵涉刑事程序、行政监管程序与民事程序,需要统一协调。田苗律师团队在多起案件中均采取了刑、行、民三条线同步推进的方式。

二、新潜在法律风险:公司层面的连带潜在法律风险需要被重新评估

高层管理人员涉案常常牵连公司治理问题。尤其是融资活动,项目审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环节。据相关介绍,在这些环节中,公司既是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据悉,田苗律师团队代理某大型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案时,面对的是刑事追责与行政监管追责的双重压力。据披露,团队一方面为涉案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刑事辩护。通过调取业务范围资料还原客观事实、找准「违反金融行业行政法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焦点。另一方面指导银行做好舆情监控,家属安抚,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时开展贷款业务范围合规整改,同时对涉案土地抵押权进行保全和评估以证明未造成损失。

据披露,这一案件的应对思路说明,公司层面的潜在法律风险处置与个人的刑事辩护不能分开进行。另据了解,仅仅解决个人刑责问题,公司的经营秩序、商誉潜在法律风险与行政监管潜在法律风险仍然悬置。

责令候查和取保候审是一回事吗?

不是。据悉,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适用的对象和程序也不同,不能混同理解。

法律依据不同

田苗律师表示:"责令候查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

田苗律师表示:"责令候查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核查取证人。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义务内容不同

田苗律师表示:"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同时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时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后果不同

田苗律师表示:"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取保候审的违反后果则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款所列情形的;(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公司怎样降低高层管理人员的涉刑法律风险?

据披露,风险防控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治理问题。三个层面的动作最有价值。

厘清决策权限与审批链条

田苗律师表示:"在高层管理人员涉案案件中,涉案人员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直接影响责任范围。健全的授权审批体系本身就是责任边界。"

对高风险业务范围环节建立合规留痕

田苗律师表示:"融资,担保,土地与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环节。应当保留完整的决策记录与业务范围背景材料。田苗律师团队在某商业银行案件中,对涉案土地抵押权进行保全和评估,用以证明未造成损失,这类证据在事前就应当具备。"

建立涉案应急机制

田苗律师表示:"覆盖确定信息报送路径,明确对外沟通口径,准备业务范围背景材料,评估行政监管披露义务。应急机制的价值在于力争处置时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修正后监察措施体系与刑事强制措施对照

人身自由限制,责令候查(《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为不完全限制,留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完全限制,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为不完全限制。

适用主体,责令候查(《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为被核查取证人,留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被核查取证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条件,责令候查(《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且符合法定情形,留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以及证据,仍有关键问题需核查取证,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为符合法定条件。

场所,责令候查(《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为住所或指定地点,留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特定场所,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为住所或指定地点。

违反后果,责令候查(《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为情节严重可依法留置,留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为依刑事诉讼法应对。

 

律师背景资料

田苗律师,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前检察官,20余年检察官、律师工作执业经验。长期经手办理重大职务犯罪、商业犯罪刑事辩护与公司合规风控风控业务范围,服务范围覆盖广州、深圳以及粤港澳大湾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