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资质齐全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联系 | 何玉探析 | 制止持人致死的正当防卫认定实例
2026-08-31 16:35:58

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自我保护、保护他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很容易陷入“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占理”的唯结果论误区。办案机关容易优先从损害结果倒推行为违法性,忽视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客观处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四川凉山这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案件,正是纠正“唯结果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则的典型样本。本案的辩护工作,由长期深耕凉山地区刑事辩护领域的何玉律师团队完成。何玉作为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不起诉、正当防卫类案件上积累大量一线实务经验,本案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完整采纳,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现实参考。


 一、案件完整案情回顾

2023年5月,何某某与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共同饮酒,之后一行人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在烧烤店门口,同行的马某某与醉酒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随即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爆发冲突。经过旁人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现场,冲突本应就此平息。


但鲁某某情绪并未平复,转身走进烧烤店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冲出店门,准备去找倪某某实施报复。危险瞬间降临,何某某见到鲁某某手持菜刀向外冲,立刻上前阻拦制止。鲁某某情绪激动,奋力挣扎,执意要持刀去找对方。在拉扯阻拦无法奏效的紧急情况下,何某某采取抱摔方式,将鲁某某摔倒在地。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随即失去反抗能力。


事发之后,何某某与同行人员将鲁某某背回宿舍休息。到当日中午12时许,何某某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对外没有反应,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鲁某某送往凉山州第 一人民医院抢救,遗憾的是,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之后,何某某被刑事立案,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追责。从客观结果看,确实出现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简单以结果归责,当事人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移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全案,从事实、证据、法理多个维度开展辩护工作。最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何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书载明:何某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行为初衷是劝阻、制止同事持人;事后第 一时间送医施救,本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鲁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二、案件核心事实与关键节点拆解

很多普通公众看完案情,会产生疑问:明明把人摔倒后死亡,为什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要读懂本案,不能只盯着“死亡”这一最终结果,要还原案发的时间链条、行为顺序,抓住几个不可忽略的关键节点。


首先,不法侵害具备现实紧迫性,危险并未消除。

冲突虽然经劝解暂时散开,但鲁某某返回厨房取出菜刀冲出大门,目的就是寻找倪某某进行伤害。此时,针对第三人的行凶危险已经现实产生,不是假想的危险,侵害处于即将实施的紧迫状态。这是防卫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何某某不是事后报复,也不是双方互相斗殴,是面对即将发生的持人行为,实施阻拦制止。


第二,制止手段的选择,是情急之下的现实选择。

现场是露天烧烤店门口,环境嘈杂,当事人处于突发紧急场景。何某某首先选择上前拉扯阻拦,但是鲁某某持续奋力挣扎,执意持菜刀往外冲。徒手拉扯已经无法阻止危险,在此前提下,何某某才实施抱摔动作。抱摔的目的,是控制鲁某某,夺除危险,而不是故意伤害鲁某某本人。在高度紧张、转瞬即逝的现场,不能用事后理性旁观者的标准,苛求防卫人选择最温和、伤害最小的处置方式。


第三,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履行完整救助义务。

抱摔发生、鲁某某倒地失去反抗之后,何某某没有逃离现场,没有漠视被害人状态,而是和同伴将其带回宿舍。当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立刻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抢救,充分履行救助义务。该情节区别于施暴之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后果。


第四,死亡结果与防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客观上,抱摔倒地头部撞击地面是死亡发生的重要诱因。但法律评价不能简单等同于:实施抱摔=应当对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司法评价需要区分“行为客观造成损害”和“主观上具有犯罪过错”。本案中,何某某的行为出发点是制止持刀行凶,而非加害他人。


第五,程序节点:审查起诉阶段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窗口期。

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基于死亡结果,以过失致人死亡开展侦查。如果辩护缺位,案件很容易直接起诉至法院。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介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且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说理,推动检察机关审视防卫性质,而不是单纯被死亡结果主导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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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点与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的难点,就在于客观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实务中,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办案机关往往会优先考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辩护难度较高。本案辩护没有回避死亡后果,而是构建多层次的辩护逻辑,从定性、主观恶性、量刑情节多角度展开论证。


 突破点一:回归正当防卫法定构成要件,破除唯结果论思维

辩护人核心观点:何某某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鲁某某手持菜刀准备伤害他人,严重危及第三人的人身,不法侵害客观真实存在,并非假想侵害。正当防卫不仅可以保护本人,同样可以为保护他人人身实施防卫。

其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菜刀已经被取出,行为人执意向外冲,行凶一触即发,危险没有消除,属于防卫的有效时间区间。

再次,主观条件:具备纯粹防卫意图,没有伤害、报复的主观故意。何某某自始至终目的是阻拦持人,不是和鲁某某结仇打架,不存在斗殴、报复的动机。

,限度层面:在当时紧急环境下,抱摔属于制止危险的必要手段。不能站在事后视角,要求防卫人控制力度与风险。不能把“造成重大损害”直接等同于防卫过当,需要综合侵害手段、现场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综合评判。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阐明,本案不能只看到死亡这个结果,忽略防卫行为发生的全部背景。如果仅仅依据损害结果追责,会挫伤普通公民见义勇为、制止暴力违法的积极性。


 突破点二:结合当事人主观状态,论证主观恶性小,排除刑事追责基础

从主观方面看,何某某没有预见到抱摔会造成死亡结果。他的全部行为链条:上前拉扯→拉扯无效后抱摔控制→事后带回宿舍→发现异常立刻送医。整个过程能够印证,当事人追求的效果仅仅是控制住持刀者,消除伤人风险,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鲁某某发生重伤死亡后果。同时,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突破点三:综合全案酌定情节,构建不起诉事实支撑

仅仅论证防卫性质还不够,辩护人同步把全案酌定情节完整呈现给检察机关。首先,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拮据,但依然尽力筹措赔偿款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第二,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第三,完整履行救助义务,事发之后没有逃避责任。


辩护策略上,本案没有固执地要求不起诉,而是通过法理阐释+客观情节,推动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法理情,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本案的法治启示与实务思考

这一起不起诉案例,对普通公民、司法实务都具备很强的参考意义。


首先,正当防卫认定,应当坚持“防卫人视角”而非“事后上帝视角”。

法、检、公安部出台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判断防卫限度,要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现实情境,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来评判,不能苛求防卫人冷静、、完美处置危险。现实冲突发生往往只有短短数秒,普通人在紧张、慌乱之下,很难预判每一个动作会带来何种后果。不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反过来指责防卫人的手段过重。


第二,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因发生损害后果就直接入罪。

公民有义务面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予以劝阻制止,但制止行为伴随一定风险。如果只要制止行为造成损害,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会造成现实的寒蝉效应,普通人面对暴力事件会选择袖手旁观。本案的不起诉决定,释放出明确信号:法律保护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会简单以结果归罪。


第三,当事人事后施救、赔偿谅解,是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情节。

即便行为具备防卫属性,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依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当事人没有在事发之后一走了之,而是积极承担事后责任,有效化解被害方的情绪,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打下现实基础。


第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很多当事人认为,案件到检察院只是走流程。但本案恰恰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充分提交法律意见,当面和检察官沟通,把正当防卫的事实与法理完整呈现,才扭转案件走向。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充分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避免案件起诉到法院,留下犯罪记录。


 结语

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需要兼顾法理、情理。本案当中,何某某为阻止持人而实施制止行为,客观上造成死亡后果,却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是司法机关摒弃“唯结果论”,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动实践。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本案也提示:面对不法侵害,制止危险的同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旦卷入刑事案件,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机会,完整还原案件发生的全部背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https://m.sohu.com/a/1068830039_122736703?_trans_=010004_pc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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