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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杜北信用卡停息挂账公司,办事效率高

    2024-05-14 12:00:01 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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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之债的债权人往往享有私法之债的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例如公法之债产生争议或得不到履行时无需借助司法机关而自行实现其债权的强制执行权(自力救济),以及相对于私法之债的优先受偿权。发端于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的典型,世界各国在税法上规定滞纳金的理论根据也正基于此。

    滞纳金是督促公法之债履行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由于滞纳金是以罚款的方式作出,因而有学者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当事人所承受的终法律效果、行为模式和行为性质的同一性指出两者属于同一范畴,在作用于行政事态时有某种从属性或补充作用。而行政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执行罚具有罚的外形与功能,两者都是使违法人承担新的义务;在执行罚不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时,终仍需与行政处罚一样,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对于信用卡的违约金并不应该如此无限制的计收,而是有期次或数额限制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违约金限三期收取,即“延滞个月当月计收违约金150元(新台币),延滞第二个月当月计收违约金300元,延滞第三个月(含)以上者每月计收逾期手续费600元”;汇丰银行信用卡的违约金也是多收取三期,即“以当期账单累积金额中之消费金额及预借现金金额扣除持卡人于当期缴款截止日止已偿付之账款后之金额,按2.5%计算。惟持卡人违反前开付清当期应缴金额之约定连续三期(含)以上者,其应付之违约金,以三期为限”。美国对于信用卡延迟费的收取没有期次限制,而是定额的,即大多数主要的发卡行收取的延迟费从15美元到39美元,在2005年,信用卡延迟费平均收取37美元实际上,这也是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凭借的是其掌握的行政权力,而这种权力在市场上使其具有支配性的地位,行政垄断行为就是滥用这种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应适用反垄断法上禁止支配力量滥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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