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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游仙区私人空放,正规金融咨询机构

    2024-02-13 12:10:01 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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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短期借款资金的优点在于可以随企业的资金需要安排,便于灵活使用,取得程序较为简便。特别是在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对发放中长期贷款一般比较谨慎,利率也较高,这种情况下,短期借款就成为很多企业为重要的财务资源通道。但短期借款突出的缺点是短期内要归还,于是需要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以符合一定的流动比率要求。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是一对矛盾,企业的资产结构配置上出现的失误将会导致一种普遍,但是非常危险的现象——短贷长投。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要能具备良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动机制,如果资产的盈利能力不振,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匮乏,就会使企业资金的周转发生困难,造成流动比例下降,偿债能力恶化,陷入难以自拔的财务困境。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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