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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岗区国内贸易信用证,客户为本,服务至上

    2024-02-13 07:54:01 5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要求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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