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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00:01 1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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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根据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不再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前提,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货物。但是,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差异。

    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30日内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提交资料

    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副本或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印件;商标、专利、版权的证书或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或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抚松的其他文件。

    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缴纳备案费

    现已无需缴纳备案费。

    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的下列地址: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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