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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州市信用借款,门店办理,3天放款

    2024-04-27 01:00:01 1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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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Personal loans)(简称“个贷”)又称零售贷款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战后西方零售贷款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认识到零售业务的重要性;二是战后西方经济发展比较稳定,个人收入提高,人们乐于利用贷款进行消费;三是各种征信机构大量出现,使银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中国个人贷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1.居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居民储蓄迅速增长;

    2.居民的消费结构、生活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3.政府对个人贷款持积极的态度;

    4.承担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的个人贷款对银行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二、中国个人贷款的现状及其前景展望

    1.个人贷款的品种还不丰富,不能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个人的融资需要;

    2.传统的消费观念是个人贷款发展的一大障碍;

    3.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抑制了人们对个人贷款的需求;

    4.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5.缺乏帮助银行控制、化解个人贷款风险的外部机制;

    6.个人贷款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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