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专指工程项目或贸易项下招标时,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向招标人开立的银行保函,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独立保函,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金额的除外: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另外,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以下主张:
1.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
2.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
投标保函
是指投标人(申请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