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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CMA认证检测机构,服务好,收费低

    2024-05-15 07:00:01 35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1. 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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