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 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 50m3,垛与垛之间的小间距不应小于 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2.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条文说明
6.2.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既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2.2 控制并减少施工现场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量,规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管理,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主要措施。
6.2.3 油漆由油脂、树脂、颜料、催干剂、增塑剂和各种溶剂组成,除无机颜料外,绝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机溶剂(又称稀料、稀释剂)由易燃液体如溶剂油、苯类、酮类、酯类、醇类等组成。油漆调配和喷刷过程中,会大量挥发出易燃气体,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 5%的浓度时,会因动火作业火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乙二胺是一种挥发性很强的化学物质,常用作树脂类防腐蚀材料的固化剂,乙二胺挥发产生的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有爆炸危险。冷底子油是由沥青和汽油或柴油配制而成的,挥发性强,闪点低,在配制、运输或施工时,遇明火即有起火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吸烟,并应避免其他可能产生静电的施工操作。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1、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
2、报消防部门审批
3、出审核意见
4、出同意施工意见
5、审核原件报建设单位存档
6、工程施工
7、工程调试
8、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
9、报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
10、竣工移交甲方
联调前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调试完成。
② 各连锁控制对象独立系统调试完成,各子系统正常运转。
③ 模拟各主要部位火灾等信号,按照编制的逻辑顺序模拟。
④ 在调试过程中应按照公安部颁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规范》,深入检查各部件和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各种设备系统联接与试运转过程中,应由有关厂家参加协调,进行统一调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详细的统调记录。
⑤ 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分别对各种探测器,集中(区域)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的调试。
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 消音、复位功能;
C 故障报警功能;
D 火灾优先功能;
E 报警记忆功能;
F 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G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⑧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⑨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⑩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1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2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A 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B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D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3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C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D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15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配合消火栓、屋顶水箱、送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各个专业进行总体试运转。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填写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