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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食品添加剂强化剂进出口申报清关国际运输国内

2020-09-30 11:57:01  48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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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一有我国食品国家标准的;

二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下载附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

一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二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信息,以及指导、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三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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