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公司而言,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顺利,很多情况下是公司股东并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拖延不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通过诉权,由法院主持清算。虽然通过行使诉权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且处理起来单从程序上讲就比股东自行清算要复杂,包括清算方案在内的各项文件需要报人民法院确认。面对这种境况,我还是很怀念原公司法对清算的规定。
在《公司法》大规模修订之前,原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主管机关我想应做广义的理解,如果由主管上级的,比如隶属于某个集团或者某个部门的,由该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即使没有这样的主管机关或者这样的主管机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我想工商局也可以组织清算,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同时就可以作出责令公司清算的决定,如此一来,化被动为主动,免去了债权人的麻烦,而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也是有利的。虽然工商局进行了吊销公告,属于法定的通知形式,但并不代表实际的效果,并不代表债权人会实际的看到和知晓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如果债权人没有看到公告,而公司又不向债权人说,股东又怠于清算的话,势必存在很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如果由工商局直接责令清算即可免除上述忧虑也可及时清理注销企业,避免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节省司法资源。原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和《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相一致的,不过在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之后,作为特别法,从适用上,只能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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